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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      告  九細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政  


被      告  進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紘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672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94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9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