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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展智

被      告  顧屋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

被      告  籃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