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祥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伯炎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反訴 被告 林龍明
林幸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羽承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反訴被告林龍明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院曾囑託駐西雅圖辦事處於外國送達反訴被告林龍明,因投遞查無此人退回,有駐西雅圖辦事處民國114年12月9日西雅字第1145090746號函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3至396頁)。反訴原告張羽承聲請本院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志婷
法 官 朱浩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