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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蔡啓裕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謝孟高律師
            鄭淄宇律師
被      告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澧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補充綜合答辯意旨狀,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被告並應具狀說明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份薪資所領不休假獎金之特別休假計算期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