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林明正(即正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 告 陳易道
訴訟代理人 郭德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就下列事項於10日內具狀提出(繕本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
1.原告114年8月27日陳報狀附表僅列1-17項,似有缺漏,請重新提出完整損害賠償明細表,並計算加總損害金額、更正特定聲明。
2.請陳報火險理賠情況,如訴訟中,請陳報案號及結果。
3.原證21維修單(卷187頁),是否項次2、「4」、7、10、13、15、17、19-23為工資,其餘為零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