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莊尚義
莊尚文
莊雅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上訴人 英廣連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足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33,151元(計算說明:本金12,000,000元,加計自104年7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5,533,151元,同第一審之訴訟標的核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278元,扣除上訴人自行繳納之204,150元後,尚應補繳73,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