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宣判,茲因幽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被告全體董事有三人,並未全體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法定代理人(董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另定期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