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鉅亙鍛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品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臆琳2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5年3月18日11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9,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