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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被      告  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5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5,156元,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