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反訴原告 予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騏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軒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鉅瑋實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4萬4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5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