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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則民  
            林岳樺  
被      告  冠翔磁磚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王瀚隆  
被      告  李月芬地政士即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劉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月芬地政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冠翔磁磚有限公司、被告王瀚隆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74萬8,928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月芬地政士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冠翔磁磚有限公司、被告王瀚隆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冠翔磁磚有限公司、王瀚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冠翔磁磚有限公司(下稱冠翔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9日邀同被繼承人林惟仁、被告王瀚隆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冠翔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依各個契約(包括但不限於借據、本票、授信契約、動撥申請書間債權憑證及其相關增補約定、其他契約或債權憑證)所負之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票據、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信用卡、特約商店、應收帳款承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為限額,與冠翔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並約定如遲延給付本息時,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嗣冠翔公司與原告簽立附表二所示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依借款餘額按月繳付利息;利息自借款日起按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5%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2.095%)。另冠翔公司與原告簽立附表一所示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改短期放款),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利息自借款日起按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3%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2.86%)。另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約定,冠翔公司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其所負債務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
 詎冠翔公司於113年2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欠如附表一、二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各欄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冠翔公司應清償全部款項。而林惟仁、王瀚隆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林惟仁已於113年3月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裁定選任李月芬地政士擔任其遺產管理人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冠翔公司、王瀚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所提準備書狀略以:林惟仁生前實際執行公司業務,王瀚隆僅為不執行業務股東,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契約細節、用途不清楚。王瀚隆不爭執為冠翔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然僅就1,200萬元限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李月芬地政士:對原告主張冠翔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不爭執,但就契約簽立過程本金,及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不表示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利率歷史資料查詢表、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6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99、113至115頁),互核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王瀚隆雖抗辯其僅就額度1,200萬元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惟其簽立保證書係約定連帶保證人保證冠翔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以本金3,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對於原告各負全部清償之責任,有保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67至70頁),本件原告請求之本金未逾保證額度,故其所辯,並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一(日期:民國;單位:新臺幣,下同):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債權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1
3,051,653元
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
2,965,567元
2.86%
自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86%
自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21日止
0.597%
自113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1,095,339元
自112年11月2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
1,095,339元
2.86%
自113年3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985%
自113年4月1日起
至113年9月30日止
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97%
自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1,512,634元
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4月12日止
1,512,634元
2.86%
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86%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14日止
0.597%
自113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4
940,821元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5月11日止
235,206元
2.86%
自113年3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985%
自113年4月14日起
至113年10月13日止
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97%
自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1,484,318元
自112年12月22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
1,484,318元
2.86%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86%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22日止
0.597%
自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718,712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
718,712元
2.86%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985%
自113年3月29日起
至113年9月28日止
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97%
自113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7
1,133,397元
自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止
1,133,397元
2.86%
自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86%
自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16日止
0.597%
自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8
2,255,470元
自113年3月6日起至113年8月3日止
2,255,470元
2.86%
自113年3月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985%
自113年4月7日起
至113年10月6日止
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97%
自113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9
940,821元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5月11日止
705,615元
2.86%
自113年2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86%
自113年3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98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13日止
0.597%
自113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備註:開發信用狀改貸短期放款
約定利率按當時牌告之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3%機動利息(112/3/29至113/3/26之基準利率為1.56%+1.3%=2.86%、113/3/27至今之基準利率1.685%+1.3%=2.985%)
附表二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債權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1
2,400,000元
自112年8月10日起至117年8月10日止
1,836,000元
2.095%
自113年2月1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095%
自113年3月1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10日止
0.444%
自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1,800,000元
自112年9月8日起至117年9月8日止
1,650,000元
2.095%
自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095%
自113年3月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8日止
0.444%
自113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1,200,000元
自112年9月11日起至117年9月11日止
1,100,000元
2.095%
自113年2月1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095%
自113年3月1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11日止
0.444%
自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4
900,000元
自112年9月20日起至117年9月20日止
880,000元
2.095%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095%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20日止
0.444%
自113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3,120,000元
自112年9月25日起至117年9月25日止
2,860,000元
2.095%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095%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25日止
0.444%
自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1,000,000元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117年9月28日止
916,670元
2.095%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22%
自113年3月29日起
至113年9月28日止
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444%
自113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7
1,500,000元
自112年10月16日起至117年10月16日止
1,400,000元
2.095%
自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095%
自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16日止
0.444%
自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備註:一般週轉金
約定利率按當時牌告之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機動利息(112/3/29至113/3/26之基準利率為1.595%+0.5%=2.095%、113/3/27至今之基準利率1.72%+0.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