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宇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98,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