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原 告 富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蘭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高肇成律師
被 告 陳俊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陳世偉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