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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原      告  富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蘭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高肇成律師
被      告  陳俊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陳世偉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