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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 告 方天佑
黃鈺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被 告 生活制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委任狀未經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簽章,被告未經合法代理,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