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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57號
原      告  豐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被      告  陳廣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