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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16號
原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泉公司)積欠借款新臺幣(下同)2125萬857元未還,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富泉公司清償2125萬857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利息。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富泉公司所在地為南投縣○里鎮○○里○○○巷00號,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