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幸玉
被 告 天王星展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信平
被 告 解薏璇
高孟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謝意璇、高孟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志鴻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天王星展業有限公司、蔡信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謝意璇、高孟岑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志鴻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天王星展業有限公司、蔡信平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天王星展業有限公司(下稱天王星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10日邀同被告蔡信平、被繼承人高志鴻擔任天王星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被告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後天王星公司於113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160萬元、640萬元,計800萬元,並簽立借據,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5月10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1.66%(借款日為3.375%)按月計付,並隨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減碼幅度不變。又依借據第6條約定,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天王星公司自114年3月11日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約定,天王星公司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8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被告蔡信平及被繼承人高志鴻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天王星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又高志鴻於113年7月28日死亡,被告解薏璇、高孟岑為高志鴻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高志鴻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天王星公司未依約清償、高志鴻死亡並被告解薏璇、高孟岑繼承高志鴻遺產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借款明細表、催告函及郵件收件回執、高志鴻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88頁),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天王星公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計800萬元,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現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積欠本金8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高志鴻、蔡信平為天王星公司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天王星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解薏璇、高孟岑為高志鴻之繼承人,自應就繼承高志鴻之遺產範圍內,與天王星公司、蔡信平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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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4年4月12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即0.3375%),自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開利率20%(即0.675%)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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