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74號
原 告 李家良
被 告 鄭名良
劉益亨
陳保成
黃偲維
任睿麟
胡昕宇
劉季賢
黃思偉
柯宗成
林彥宏
林金葵
陳威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4月21日14時50分整,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劉季賢、林金葵及柯宗成等送達不合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