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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明功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閔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1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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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隆泰鐵工廠有限公司
蔡文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
113年1月9日
18,422元
148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