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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豐興科技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孟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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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黃信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2年8月4日
235,000元
BZ0009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