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呂珮瑜即黃碧玲之繼承人


            呂珮綺即黃碧玲之繼承人

            呂珮甄即黃碧玲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宗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E-000209
至
83-NE-000212
4
40000

002
宗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104
至
83-ND-000105
2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