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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李明聰即李許苗惠之繼承人

            李明文即李許苗惠之繼承人

            李明龍即李許苗惠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送達代收人  李家琳即李許苗惠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3479-5
1
125

002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7352-0
1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