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趙培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