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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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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臺幣)


001
蔡耀致
台中商業銀行
龍井分行
113年9月30日
52,182元
LCA874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