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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劉琇洲即進易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8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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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崴鋼工業有限公司
楊文章
第一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3年10月31日
500,000元
RA3419131

002
崴鋼工業有限公司
楊文章
第一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3年11月5日
487,200元
RA3419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