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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正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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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臺灣銀行大甲分行
黃瓊瑰
臺灣銀行
大甲分行
113年6月24日
25,240元
FA240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