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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大興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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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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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柯同鐵工廠有限公司
柯金築
第一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3年10月31日
25,200元
RA76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