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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江泓毅  
            陳昶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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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協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黃建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3年7月31日
376,000元
BE0047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