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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順發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青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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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冠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文雄
彰化商業銀行
營業部
113年12月10日
6,930元
QN5744885

002
冠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文雄
彰化商業銀行
營業部
114年1月10日
14,018元
QN5744924

003
威士頓精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陳玲君
台灣土地銀行
大里分行
113年9月10日
237,150元
FQ0232477

004
威士頓精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陳玲君
台灣土地銀行
大里分行
113年10月10日
242,346元
FQ0232518

005
威士頓精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陳玲君
台灣土地銀行
大里分行
113年11月10日
261,823元
FQ023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