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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莉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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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張清倫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太平分社
113年9月30日
19,050元
PP5244443

002
黃新儒
三信商業銀行豐信分行
113年10月30日
16,900元
WA1012242

003
賴威彰
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
113年10月30日
9,330元
NYA521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