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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林怡吟即林聖仲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2708-2
1
375

002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537-4
1
14

003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6338-2
1
40

004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9234-5
1
68

005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10751-1
1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