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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李偉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事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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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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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黃瑞欽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大里分行
114年2月28日
30,000元
BA0817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