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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榮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來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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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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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榮營科技有限公司謝來春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2,600元
QN192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