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茂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悅佳企業有限公司劉英甫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
113年12月3日
387,450元
AM388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