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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朱春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4959-1
1
120

002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12426-6
1
12

003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18890-4
1
6

004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26011-9
1
6

005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33845-5
1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