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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張聰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6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3551
至
100ND0003553
3
3000

002
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373
1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