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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漂遊者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經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9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五權分公司
劉舜菁
玉山商業銀行
五權分行
109年10月20日
300,000元
AD0223735

00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五權分公司
劉舜菁
玉山商業銀行
五權分行
109年10月20日
400,000元
AD0223736

00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五權分公司
劉舜菁
玉山商業銀行
五權分行
109年10月20日
300,000元
AD022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