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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宋雅蓁即今品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0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車河有限公司楊國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113年11月30日
31,500元
BA618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