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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彰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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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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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統立精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許明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烏日支庫
113年12月10日
53,676元
191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