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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李忠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7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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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環際有限公司徐冬美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113年5月31日
300,000元
AD1666536

2
環際有限公司徐冬美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113年5月31日
300,000元
AD1666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