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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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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卓立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
113年12月5日
106,872元
AM2029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