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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宏  

訴訟代理人  邱文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97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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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吳志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
113年10月23日
75,580元
HS0049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