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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警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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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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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豐紙業有限公司
  黃錫民
三信商業銀行
   南屯分行
113年9月5日
37,800元
KA2949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