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鴻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誤載付款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中分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