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海陸家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合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簡富娥
台中商業銀行
東豐原分行
113年12月15日
66,900元
TFA453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