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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凌雲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絹惠
第一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
114年3月26日
36,750元
KH0056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