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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彰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7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彰德事業有限公司
陳國甫
永豐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3年9月30日
50,000元
1642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