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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嘉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冠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8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駿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廖文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114年4月15日
57,750元
VA014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