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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張介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68311-5
1
1000

002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68312-7
1
1000

003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68313-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