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張瑞徹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彧鴻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勝鈞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彩鈺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俶薰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明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玉真